两年前,汽车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且已行驶了两万多公里。在经历了28个月的等待、承受了数万元损失后,车主才知道:原来当初自己的汽车并不是被盗了,而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这样戏剧性的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白纸黑字写入我国宪法,而管城区城管拖车自用无疑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使公民的财产受到了损失。
如今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行政处罚法》就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可某些执法者就是不遵照执行,丝毫不担心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城区城管对于公民权益的漠视是一目了然的,一方面,“拖车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的做法简直如同儿戏(且不必说车主尚质疑是否真的写过),体现不出执法的严肃性,根本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把拖来的车随便就用将起来,俨然如自家的一般,更是将公民的权益视若无物。
执法者不是官老爷,而是服务者,是“仆人”,其手中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如果管城区城管部门真的将自己当成服务者,当成“仆人”,怎么可能既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又随便开起了“主人”的车?
这暴露出某些执法者还存在着强烈的公权凌驾意识,对宪法、法律以及公民的权利缺乏应有的敬畏,公权还常常位居私权之上。正因为公权相对于私权而言显得过分强大,所以法律才出台了诸多约束公权的条款,规定也不可谓不明确,然而,对于某些习惯于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将自身的便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官老爷们而言,这些规定对其根本不具有约束力,他们认为法律只是用来约束普通公众的。这也说明有关法律还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对执法者还缺乏有效的监督。
要防止公权对私权的凌驾,就必须让公民权利变得强大——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能不折不扣地得到实现,为公众代议的代表、委员表现出应有的强势,问责、质询、罢免等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