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一案,我们会发现此案一开始便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可能因为本案在《物权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出现在公众视野,人们对《物权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期望很高,才把拆迁问题的注意力转移到《物权法》讨论上。笔者也想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就拆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参与论战。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伊始就高兴地宣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此案中开发商建设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当舆论普遍支持被差遣户被差遣户杨武一家时,3月23日的《东方早报》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有评论指出,“钉子户”有滥用权利之嫌。 江平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泰斗,他的话不无道理。《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一部分,当然遵循民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若诉讼在开发商和杨武一家间进行,尽管开发商财大气粗、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大于被拆迁户,但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应该等价有偿,但也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现在的问题是,杨武作为被拆迁户对补偿并不满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交易并不是出于杨武的意思自治,他们不愿意搬出位于重庆杨家坪鹤兴路的二层商业楼。从这个方面看,杨武在道义上占优势——总不能强买强卖吧!问题在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自愿原则是有限制的,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有滥用权利之嫌。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为什么笔者会认为《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梁慧星教授的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过于武断呢?理由正像江平教授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那样,几乎每一个强制拆迁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城市面貌在日新月异,这离不开建筑行业的贡献。拆了旧房子,盖了新楼,当地GDP也随着高楼大厦蹭蹭地上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次序的稳定是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那是不是所有的拆迁户在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须让步,都要牺牲个人利益呢?这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问题。面对房屋拆迁,笔者希望政府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多考虑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 《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我们总可以为拆迁找到“公共利益”的合法外衣。但《物权法》面对强制拆迁并不是“无权法”,宪法也好,《物权法》也罢,都对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合法私有财产明文规定必须补偿。笔者希望政府和开发商能在对“最牛的钉子户”的补偿问题上有所妥协,尽量满足杨武一家的合理要求。毕竟让杨武家的房子一直像孤岛一样矗立在十米深的大坑里,对谁也没有好处。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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