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40名新乡市民,以底价10万元的起拍价,从河南省新乡市政府手中直接买走了8年的出租车经营权。而在今年,新乡市政府以这种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出租车将达到600辆,约占目前该市现有全部932辆出租车的三分之二。(据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当前,很多城市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的都是“总量控制”下的公司化运营管理。政府把出租车经营权几乎无偿地交给出租车公司,并由其垄断。司机自行出资购车,承担全部运营费用,还要莫名其妙地给出租车公司交“份儿钱”。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基本上把自己的管理职责都让渡给了出租车公司,实现了“管理便利”;另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坐收巨额暴利。当然,还有一个必然的结果,那就是“黑车”的泛滥。特别是在北京等大城市,“黑车”俨然已经“三分天下有其一”。 在这种背景下,河南新乡通过拍卖的方式,把出租车经营权重新交还给个体经营,对出租车司机而言,好处不言而喻;同时政府也获得了巨额财政收入——此举一方面为该市带来了超过6000万元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使600市民直接买到了一个可靠的创业机会,似乎堪称双赢。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拍卖出租车经营权给个体经营,是符合潮流的。因为出租车公司从经济学角度看,没有任何存在价值,纯粹是一个食利中介层,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最后实际都是由乘客来承担的。 然而,光有出租车司机和地方政府“双赢”,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模式。我们想知道的是:作为乘客的公众,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呢?实际的情况可能是,公众并不能从出租车经营权的归属改变中获得任何好处,只不过食利中介层由出租车公司变成了地方政府而已。当然,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出租车司机也相应分到了一点稀汤,而作为乘客的公众所付出的依然是一样的打的成本。另外,“黑车”问题依然不能解决。 现在的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究竟属于谁?谁有权垄断出租车经营权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备选答案有三个:出租车公司,地方政府,全体民众。公司化运营管理模式下,出租车经营权被出租车公司垄断;政府拍卖个体经营模式下,出租车经营权为地方政府所有;然而,出租车经营权真正的归属,恰恰应该是全体民众。作为“代理者”的地方政府,在未取得作为“所有者”的全体民众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可以擅自拍卖出租车经营权以获取暴利的。 实际上,有偿出让出租车经营权也是被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当然,在理论意义上,拍卖所得汇入财政收入,最终仍将以公共服务的方式回馈于全体民众。但是,这种回馈是有成本的,一种是非正常损耗的诚信成本,一种是正常损耗的交易成本。这显然不如由全体民众直接享有出租车经营权来得划算——享有的方式,就是去除现有打的费中包含的那一部分购买经营权成本。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出租车牌照有必要随车辆一起由个体经营者所有,并通过参加协会或俱乐部的方式统一管理和进行行业约束。政府也可以适当收取管理费,但不应该拍卖出租车经营权,而是应该根据出租车经营权的市场价值相应降低出租车价格,让包括出租车司机在内的全体民众都能切实获得实惠。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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