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上海首份“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报告”中显示出来一个有趣现象:受调查的49名律师中,年收入为1万元至5万元的律师,硕士比例达到55%;而年收入为5万元至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律师,硕士比例仅为23%及25%(3月20日《竞报》)。
我知道一定会有不少人把数据中反映出来的“上海青年律师学历越高收入越低”当成批判我们这个社会学历至上论的又一个有力的佐证,虽然这些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我们的研究生教育很失败,但研究生教育的失败与否,却不能在简单的数据堆砌和结论之间随便建立起论证的逻辑关系,因为这不是得出科学研究结论应有的方法论。
同样的例证也在我们身边悄然发生着,一个多月之前,当广东省教育厅宣布,“广东省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率首次低于本科生甚至专科生”时,类似的声音同样甚嚣尘上。我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为已然存在的学历崇拜翻案,但我却不得不担心,那些迷失在错误方法论中的调查结果,所能够产生的“数据之恶”。
一项调查数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受众的认可,除了调查问题的科学设计以及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外,更重要的是调查的方法。如果可以将调查结果比喻成法律上的“实体”,那么,调查所运用的方法实则是“程序”,毫无疑问,“程序”上的错误,总是可能导致“实体”结果不那么让人信服。
就这份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报告的方法而言,其中存在的缺陷显而易见。因为,调查本身并没有将被调查者设置在同一个从业年限以及大致相同的起点背景下,按照方法论中“异类不比”的原则,不具有基本相同前提的被调查者之间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这本质上是一种“关公战秦琼”的笑话,或者说是鸡同鸭讲的闹剧。
一个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律师,纵使高学历的教育背景使得其满腹经纶,也比不上一个从业多年学历不高的老律师,这道理很浅显,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践理性,经验和年龄上的阅历优势从来都是决定业务量和收入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样的差距是无论怎样的学历优势都无法弥补的。将这样的两类人放在一起“比较学历”,如果不是故意去出学历的“丑”,那就是在调查论证方法上的严重错误。
如果说诸如此类建立在错误方法论基础上的数据调查,除了让人对学历崇拜有了另一个发泄口水的痰盂外,并不会对相关的公共政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尚属“可以原谅”,那么,对于那些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调查数据,如果其建立在错误方法论上,难免会让某项公共政策在“程序不正义”下产生“实体不正义”的危害。
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统计外来人口的犯罪率,从而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设置貌似合理的限制。事实上,一个人犯罪与否,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竞争的公平度、生存的空间以及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当外来人口在户籍的藩篱下,这些条件因城乡二元结构而完全不同时,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其实是公共政策上的“异类”,两者的犯罪率注定缺乏任何可比较的“程序要件”,因而据此得出的任何限制外来人口的结论都是错误的。
另外,这一统计数据的方法论悖谬,反过来又会启示我们,为了使决定公共政策的数据统计不至于成为一堆无用的“数字”,最为关键的不是由数据“按图索骥”地做什么,而是应当努力消除导致这些做“无用功”的数据调查的“前提差异”,让“异类”的受调查者早日变成可比的“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