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初,山东省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透露,他们将推出一种“酒后驾车险”,投保者购买了这一险种后,在一定限额内,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这家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往往驾车者无力赔偿,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打算推出这一险种,具体地说,就是投2000元保10万元。这一数额基本上能保障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受害者的权益。推出这一险种,并不是鼓励酒后驾车。
一位高校讲师表示,酒后驾车是交通安全法应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为违法犯罪行为上保险是在冒险打擦边球;从道德角度讲,公众对酒后驾车深恶痛绝,推出这样的险种实在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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