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备受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被列为全国十大侵权案之一的假五粮液案进行了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99.5万元。
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需要,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董事长王国春的私人印章。唐光烈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向美籍华人开的美国大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分期无息借款850万元协议,约定每月供应五粮液给该公司,事后骗取35万现金后隐匿。2001年至2004年期间,唐光烈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金额达167万余元,以不合格酒冒充五粮液进行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怕遭报复,唐光烈在2004年12月购买手枪防身。
被告人李建华通过他人介绍租用了被告人解世品的房屋,用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非法经营金额已达15万元。解世品明知李建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仍自己及找人帮助李建华进行生产。2004年6、7月份,李建华在四川省江安县经人介绍认识了做酒生意的被告人雷明光,雷明光明知李建华在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仍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向雷明光购买勾兑成五粮香型的散装白酒用来包装假五粮液酒。2004年12月下旬,李建华向唐光烈销售其生产的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800元)、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50件(每件750元)、假冒剑南春酒50件(每件220元)、光瓶五粮液酒50件(每件300元),并按唐光烈安排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剩余的假冒五粮液成品酒84件,假冒剑南春成品酒45件,假冒光瓶五粮液成品酒200余瓶(三种酒共计价值约7.7万余元)及散装白酒3500斤于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查扣。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余全川以每件700元的价格向唐光烈销售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0件,由余全川委托飞虹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通过四川省航空公司空运,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销售额共计约14万元。
2004年被告人傅国良向唐光烈销售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1000元)、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750元件)、光瓶五粮液酒200件(每件300元件),按唐光烈安排分别直接发货给昆明的邱红平、西安的高三中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光烈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被判处缓刑以前有漏罪及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5万元。
被告人梁自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李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余全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傅国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雷明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解世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