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挺群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02年开始进行非法销售品牌香烟和销售伪劣卷烟的犯罪活动,涉案香烟共计30余万条,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主犯张挺群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0岁的张挺群系浙江温岭人,高中文化。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张挺群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毛玲云、胡智华、张敬华和陈慧珠等人的帮助下,采用向他人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上海烟草集团卷烟销售零售网点”名义等方法,实际掌控位于本市徐汇区、闵行区的59家卷烟销售门店,并雇佣人员在上述门店内大肆销售印有“中华”、“熊猫”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7076.5条,销售总金额达2385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600万元以上。其中,毛玲云负责运送伪劣卷烟,张敬华负责盘点存货、收取销售记录和制作电子销售表格,陈慧珠则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涉案卷烟销售门店及被告人住处查获待销售的各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计6775.2条,总金额为141万余元。为对付执法检查,张挺群还向其控制的门店发放尖刀、剔骨刀等,要求营业员以自伤自残方式阻挠执法,并许以重奖。张挺群还以每月5000元的报酬、并配备一辆帕萨特轿车给同案犯胡智华,让其采取欺骗、言语威胁等方法处理顾客要求退赔假烟等纠纷。
法院还查明,2002年7月至2005年2月间,张挺群在被告人王琴、张敬华等人的帮助下,在上述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租赁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59家卷烟销售门店内,雇佣人员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244513.2条,销售总金额达2490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00万元以上。其中王琴负责为张挺群租赁门店、收取营业款等;张敬华仍然负责盘点货物、制作电子销售表格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又从上述烟草销售门店内查获各种品牌真品卷烟共计1419.6条,总金额为11.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挺群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毛玲云、胡智华、张敬华和陈慧珠等人的帮助下,销售印有“中华”和“熊猫”品牌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238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被告人王琴、张敬华的帮助下,雇佣人员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租赁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2490万余元,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张挺群在上述销售伪劣产品和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实施组织和策划等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挺群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据此,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
被告人毛玲云、胡智华、张敬华、陈慧珠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张敬华、王琴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张敬华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处张敬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毛玲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陈慧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智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