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我的一个朋友两年前在XX保险代理人处投了分红险(保额10万)。当时他有乙肝大三阳。他对那个代理人说明了,可是那个代理人说没有事的,也没有帮他在投保书上说明,照常给他投了保险。我想问这样操做真的没有问题吗?
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1.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这是对告知义务的广义解释,狭义的含义则仅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投保人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告知。我国《保险法》取广义告知的含义。《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并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重要事实是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的有关保险标的一切风险情况和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情况.在保险实践,由于投保人很难了解何为保险人所称的重要事实,因此一般采取由保险人询问的方式,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人询问的问题,投何人就算是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保险的专业性较强,不为投保人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如实说明。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投保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若为故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为投保人的过失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风险损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条)。
2.保证是指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称保证,即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要求被保险人应当承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种事。保险合同是依据投保人所告知的标的所处风险状况而签订的,因此,是以风险因素和风险不再增加为条件的,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也是以保险风险不增加为前提的,投保人或者被保人活动,如果使风险程度增加,则必然有悖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的承保的根据,从而保险人就无法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必然要求被保险人承诺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之分。
3.所谓弃权,就是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就是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保证做某种事或者不做某种事,但是,保险人放弃了这项要求,那么,保险人日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两项是用来约束保险人行为的。
上述情况中,那位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他有大三阳的作法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其保险代理人却贪图此一笔业务的达成,而不顾客观情况,违背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挺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置投保人于绝对不利之地。一旦遇到投保人遇到大病,则保险公司必然会发现病人的既往病历,并认定投保人为违反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依法撤销保险合同,最终产生投保人物质和心理上的重大损失。
因此,透过这一案例,我们希望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看清投保单上的各个相关选项(因为现在随着保险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保险公司一般在投保书上印有详细的问答卷,要求投保人回答)并如实填写。一定不要受到他人的误导。否则,最终还是自己吃亏。此外,顾客还可以通过1)咨询专业可靠的保险代理人,或者2)询问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来提高自己的保险知识水平,以避免自己遭至不必要的损失。